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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沂源县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7-02 15:14:35 浏览次数: 字体:[ ]


源政字〔2018〕98号


沂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部署要求,为做好我县第四次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

    第四次经济普查是党的十九大之后开展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这次经济普查,将全面查清我县经济规模、结构与分布,全面反映经济发展成就,全面评价全县人民五年来辛勤劳动的成果。通过开展经济普查,系统观察我县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准确掌握新兴产业发展情况和各类单位基本情况、主要产品产量与服务活动,更好地服务全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同时,获取丰富翔实的宏观微观资料,全面摸清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家底”,为跟踪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编制“十四五”规划提供重要参考依据。这次普查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重大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的具体检验,既要查清查全纷繁复杂的二、三产业发展状况,确保不漏不瞒;又要查准查实各行各业、各个领域发展效果,确保不重不虚。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把做好经济普查作为提高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分工,强化物质保障,依法依规开展普查,确保普查各项工作协调有序进行。

    二、准确把握第四次经济普查面临的形势与任务

    第三次经济普查以来,全县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化,经济发展进入新时代,经济体量增大、新兴经济增多,给第四次经济普查提出了新的课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单位数量明显增多。与2013年第三次经济普查相比,全县工商注册法人单位和个体户数均增加了1倍左右,普查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二是普查内容明显增加。此次国家普查方案增加了企业(单位)资产负债、经济发展新动能培育和规模以下单位经济方面的核算指标,同时我省增加了反映“四新经济”、文化创意、体育产业、医养健康等内容,普查登记要求有了较大提高。三是普查难度明显增大。服务业单位数量多、变化快,大量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工作地点分散且变动频繁。四是登记要求明显提高。这次普查由普查员使用PAD现场逐户对普查对象进行地理信息定位,对基本信息和经济指标进行录入与审核,由普查对象电子签名后在线上传,对普查员专业技术要求显著提高。

  各级各部门要提前谋划各项准备工作,重点在机构组建、人员力量、经费保障、工作督导上加大力度,确保组织领导有力、工作措施明确、普查任务与工作力量匹配,扎扎实实完成好各阶段普查工作任务。

  三、全面掌握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间

  本次普查的对象,是在沂源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普查内容主要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四、切实加强普查的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组长的沂源县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编办、县综治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统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有关服务业方面的事项,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表彰方面的事项,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地理信息资料共享和技术支撑方面的事项,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市场监管局和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和基层自治组织名录以及相关地名地址信息方面的事项,由县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数据管理和信息共享事项,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利用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服务经济普查工作的事项,由县综治办协调。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合力做好普查工作。掌握普查对象有关普查资料的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于6月底前成立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解决好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普查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以下简称“两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工作队伍。有条件的可采用向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两员”不足问题。

  五、全力保障和落实普查经费

  全县第四次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县、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共同负担,要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其中,普查专用设备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两员”报酬由市、县、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务必高度重视,积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六、切实提高普查工作质量

    (一)依法规范普查,确保数据质量。各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实行全程质量管理,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信用互认。全体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开展普查,如实组织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纪检、监察和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

  (二)打造现代普查,提升信息化水平。依托电子地理信息,全面建立完善电子普查区地图。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探索直接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建立健全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和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完善机制,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三)注重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以及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充分利用部门及相关组织的资源和渠道,向管理对象宣传经济普查方案和普查结果在服务宏观管理与微观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深入解读统计法律法规,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沂源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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